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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团省委 省妇联 省关工委关于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的意见

时间:2022-01-20 作者:wjadmin 阅读:[584]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现就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家庭监护在关爱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家庭是儿童成长最适宜的场所,良好的家庭监护有利于儿 童的心理、生理、情感的发育。近几年,由于家庭监护的缺位, 全国部分地方连续发生一些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不法 侵害、虐待、遗弃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甚至导致死亡的极端事 件。根据摸底排查数据,我省农村留守儿童中由祖父母、外祖 父母实际监护的占比为 95.2%,这些实际监护人普遍年龄偏大、 学历较低;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实际监护状况较差,存在一方出 外打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现象,极少数还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为每名农村留守儿童落实监护人, 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新修订《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赋予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职责 所在。各地要充分认识落实家庭监护责任的重要意义,紧紧牵住这个“牛鼻子”,树立底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农村留 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家庭温暖。 

二、及时部署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 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人子女共 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对父母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 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和村(居)民委会要加强以下工作。 1.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确认工作 对于前期摸底排查中监护情况较好、一般的农村留守儿童, 其中,是由其父母委托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监护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是由其父母委托非其祖父 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照料的,在村(居)民委 员会的监督下,由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 任确认书》(附件 1)。委托确认书一式四份,受委托人、村(居) 民委员会各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抄送留 守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一份。(完成时限:2017 7 月底前) 2.开展受委托监护人能力评估工作 对于前期摸底排查出的监护较差以及由非直系亲属、朋友 (含托养在非公办机构)承担监护责任的农村留守儿童,要逐一 再次核实监护情况,评估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的主 要内容是受委托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能力及其履责情况,《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表》见附件 2。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 一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县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 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为评估工作提 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地监护评估任务见附件 3。(完成时 限:2017 8 月中旬前) 3.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帮扶、干预工作 (1)对于无人监护以及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 按照《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皖民务字〔201669 号),由公安机关会 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 即返回,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留守儿童父母返回后应携带 留守儿童共同外出务工、或留下一方监护照料、或确定受委托 监护人。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受委托监护人的,应签订《农村留 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完成时限:2017 8 月底前) (2)对于评估结果为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的。村(居)民 委员会要立即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督促其立即返回或帮助受 委托监护人切实提高监护能力,监护能力无法有效提升的,应更 换受委托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接受帮助后能够履行监护责任的, 或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确定新的受委托监护人后,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再次进行评估,并签订《农村留 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完成时限:2017 8 月底前) (3)对于评估结果为受委托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履责不到位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并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定期随访。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要组织专人对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法 治宣传、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经督促指导后,受委托监护人能够履责的,在村(居)民委员会 监督下,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多次劝诫 仍拒不履责的,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及时更换受委托 监护人。(完成时限:2017 8 月底前)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留守儿童不在户籍地居住的,由受 委托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 开展上述工作,留守儿童户籍地提供协助。 各地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上述工作时,联 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或者经联系后其父母拒不履责的,符合《实 施意见》“强制报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要履行强制报告责任, 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各地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存在监护缺失,符合《实施意见》情形 的,也要履行强制报告责任。 

三、积极构建家庭监护监督的长效机制 1.强化信息平台管理。信息台账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开展的基础,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按季度更新信息台账,及时录入民政部信息管理系统,及 — 385 —时上报有关数据,及时将失学辍学、无户籍留守儿童情况通报 给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准确把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杜绝 错报、漏报等现象。市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农村 留守儿童汇总表报省民政厅。(完成时限:季度报送、持续实施) 2.强化工作机制建设。农村留守儿童的被监护照料情况是动 态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坚 持“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边评估、边整改、边确认”的 原则,及时评估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及时签订《农村留守 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县级民 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评估、委托确认 的工作细则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每一个农村留守儿童都有实 际监护人,守住关爱保护的安全底线。市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督 促指导,推动监护评估、委托确认工作常态化、机制化。(完成 时限:持续实施) 3.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各级妇联要依托家庭教育专家、专业 社会工作者、儿童保护专干等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提供常态 化、专业化、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父母及受委托 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帮助监护人提高自身素质。各 级团委、关工委要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少先队员、“五老”队伍, 开展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责任的 落实工作。(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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