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好家庭

当前位置: 首页 >> 皖家·文明 >> 五好家庭>>正文

安徽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办法(试行)

时间:2022-02-28 作者:wjadmin 阅读:[146]

安徽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推荐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参照《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是省妇联为激励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倡扬和践行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家庭典型,在家庭文明、家庭教育、家庭服务、家庭研究等家庭工作领域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而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旨在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家庭成员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推动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不断创新深化家庭工作,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深厚氛围。

第四条 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根本,突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

第五条 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推荐产生省五好家庭100户,家庭工作先进集体 20个,先进个人20名。

第二章  推荐标准

第六条 凡具备如下条件的家庭,均可参加省五好家庭推荐。

(一)爱国守法,遵德守礼。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遵循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市民守则、村规民约。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在工作生活、社会交往、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各个方面明礼守纪、崇德向善。

(二)敬业诚信,热心公益。家庭成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诚实劳动、勤劳致富,真诚做人、守信做事。积极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热心参与慈善捐助、义务劳动、无偿献血、文化体育等各类公益活动以及邻里互助、扶贫济困、生态环保、养老助残、社区服务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平等和谐,孝老爱亲。家庭成员之间民主平等、和谐包容,理解信任、亲情深厚。夫妻之间恩爱忠诚、相濡以沫,互敬互信、责任共担。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尊重、沟通顺畅,尊老爱幼、传承孝道。家庭日常生活温馨健康,面对特殊困难不离不弃、彼此扶助、和睦乐观。家庭成员民族团结意识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在民族团结融合方面做到尊重差异、相互包容、相互依存、相互亲近。

(四)家风优良,科学教子。家庭成员自觉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注重为人处世、修身劝学,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积极参与传家训、立家规等家庭文化活动,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父母坚持言传身教,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子女,注重子女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健全人格培养,引导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良好阅读习惯,学习氛围浓厚。

(五)移风易俗,绿色节俭。家庭成员破除陈规陋习、推动移风易俗,不铺张奢华、不盲目攀比,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强,能够自觉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做到勤劳节俭、厉行节约,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节约水、电、纸等资源和能源,坚持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文明用餐,倡扬崇尚绿色环保的文明新风。

(六)原则上须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最美家庭、市级五好家庭荣誉称号,或其他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七)省五好家庭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均可参加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的推荐。

(一)主要业务涉及家庭文明、家庭教育、家庭服务、家庭研究等家庭工作领域的单位或组织。

(二)集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集体成员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在创新推动家庭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本地、本系统工作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五)原则上须获得过县区级及以上家庭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其他县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项。

(六)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不重复授予。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均可参加省家庭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家庭文明、家庭教育、家庭服务、家庭研究等家庭工作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

(五)原则上须获得过县区级及以上家庭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其他县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项。

(六)省家庭工作先进个人不重复授予。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九条 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通过组织推荐产生。组织推荐单位是各市妇联,广德市、宿松县妇联,省直机关妇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武警总队政治工作部,省家庭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组织推荐为等额推荐,各市的名额分配原则上以人数为基准来确定,省直机关妇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武警总队政治工作部,省家庭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额分配原则上以所属单位数量来确定。

第十一条  省五好家庭推荐程序

(一)组织推荐。由各推荐单位组织本系统逐级推荐。推荐时应按照推荐标准和第十九条规定,对候选家庭事迹以及家庭成员进行严格政审把关,审核后由各推荐单位提出拟推荐的候选家庭,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并经复审后报省妇联。

(二)省妇联党组对候选家庭进行审定,确定省五好家庭名单。

第十二条  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程序

(一)组织推荐。各推荐单位组织本系统逐级推荐。推荐时应按照推荐标准和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对候选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严格政审把关,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并经复审后报省妇联。

(二)省妇联党组对候选集体、个人进行审定,确定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十三条 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推荐副处级或者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科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四章 激励方式

第十四条 省妇联对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省五好家庭荣誉的家庭优先推荐省文明家庭。

第十六条 在每两年一次的集中推荐之外,对在关系全省发展重大项目、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和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和单位、个人,由市级妇联或相关单位按照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程序推荐,报省妇联审定后,可即时授予或追授省五好家庭或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单位对推荐工作负责,加强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凡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宜保留省五好家庭和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经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报省妇联核准,撤销省五好家庭或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省五好家庭,若已获省五好家庭荣誉称号的,由其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报省妇联核准,撤销省五好家庭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一)家庭成员违法违纪;

(二)家庭成员非法参与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

(四)家庭成员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及邪教活动;

(五)家庭成员在文明、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

(六)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七)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八)对未成年人子女监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九)家庭成员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十)家庭成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若已获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相关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报省妇联核准,撤销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省家庭工作先进个人。若已获省家庭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报省妇联核准,撤销省家庭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一)经核查,主要事迹失实的;

(二)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各推荐单位要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家庭、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妇联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c_tv_m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