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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实务的困境与思考

——以几起家庭暴力引发的严重暴力案件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3-12-13 来源:中国妇女报 阅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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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严重暴力案件在各地“民转刑”案件中居高不下。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称反家暴法)开始施行,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事)件仍多发,反家庭暴力实务中仍存在一定难点和问题。


根据对外公布数据,2016年至今,西部某省公安机关年均接到家庭暴力警情1.2万起,年均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命案等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占命案总发案数20%~30%,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属于反家暴法规制的家庭成员范围的比例高达35%~40%。


严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成因


成因一:夫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忽视感情培养,婚姻质量差,彼此之间长期精神折磨,矛盾累积致事态恶化。


犯罪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再婚,由于价值观差异经常起冲突。赵某沉迷赌博无法自拔,王某经常同自己母亲一起对赵某冷嘲热讽,且拿两人感情当作换取物质的筹码。2018年1月,早已怀恨在心的赵某持刀将王某、王某与前夫之女及王某母亲杀害。赵某自杀未遂后投案自首。


成因二: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忠诚与信任,家庭矛盾不断升级致恶性案件发生。


2018年犯罪嫌疑人吕某怀疑其妻段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跟踪发现段某的出轨证据后,在家中殴打段某。事后吕某遭到妻姐、大舅哥辱骂和殴打。在随后两年内,段某继续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吕某与段某冲突不断升级。2020年6月,吕某实施犯罪,造成一案杀死多人的严重暴力案件。


成因三:受传统思想影响,错误观念把家暴与家丑相连,没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本质,纵容家庭暴力的发生。


最为典型的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女记者红梅被家暴致死案。犯罪嫌疑人金柱系被害人红梅丈夫。2016年4月5日晚,金柱因红梅外出应酬对其进行殴打,第二日酒后继续殴打红梅,致红梅颅内出血死亡。此前,红梅已忍受丈夫家暴15年,但红梅及其家人从未报警,从未提出过离婚,均认为家暴与离婚是不光彩的事。


成因四:基层组织联动作用发挥不够。


犯罪嫌疑人褚某系被害人阳阳(女,7岁)父亲,犯罪嫌疑人袁某系阳阳继母。2015年褚、袁再婚后,二人经常辱骂、殴打阳阳,致阳阳全身多处受伤。2016年1月,褚某弟弟发现阳阳身上伤痕后报警,警方对褚、袁二人进行了训诫、警告,但二人并未收敛。随后阳阳所在幼儿园多名老师发现并反映阳阳身上经常有指掐、木棍抽打等伤痕。2016年3月,褚某对阳阳尿裤子不满,猛踢阳阳胸腹部,致其死亡。


该案中,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其近亲属、所在幼儿园、居住社区、辖区派出所均发现了家暴行为,但家暴仍未停止,最终酿成惨剧。


成因五:加害方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面对家庭矛盾不能理性克制,往往施以暴力导致严重暴力案件发生。


从该省2016年至今发生的因家庭纠纷引发命案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学历结构、职业结构看,60%~70%仅具有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多为体力劳动打工人员、无业人员。


反家庭暴力实务的困境


困境一:取证难。反家暴法规定“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家暴事件积极劝阻调解并积极报案,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治疗记录,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处理家暴事件并调查取证”。实务中,仍需要通过责任细化将规定落实。


一方面,家庭暴力诉诸解决的途径仍较为单一,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但公安机关介入时往往施暴已经发生,受害人因“家丑不外扬”等思想,难以配合取证。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一定隐秘性,多数案件在证据及证据形式上比较单一,无其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导致司法力量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上存在难度,对家暴行为的干预不尽如人意。


同时,遭受家暴后,即便少数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求助,但事后往往又因感情、儿女、经济等多种因素不愿意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处罚,甚至有的人事后抵触、不配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工作。


困境二:执法难。反家暴法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但实务中这些制度和措施有时会落实不力、推进缓慢。


关于告诫书制度,公安民警在处理时尺度难以把握,故口头批评、训诫较多,告诫书发放较少,且告诫书的后续管理和跟进等相关制度还亟待完善与提升。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标准比较严苛。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利用率和发放率不高。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但在具体实施方面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制。


困境三: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对反家暴法关注度不够的问题,未能有效形成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浓厚氛围。


困境四:“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反家暴工作格局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部门之间还存在认识不一、协调不一的情况,更缺乏外部专业力量的有序引入与配合。如,对受害人或是加害人的预防矫治服务,基层急需各类专业人员。


对反家庭暴力实务的思考


思考一:规范执法操作,加大职权力度。一是明确家庭暴力预警的实施主体、分级标准、应急方案,尽快建立家庭暴力分级预警制度。二是充分运用告诫书制度,不仅对加害人进行矫治和警示,也对受害人施以法律援手,有效预防和减少家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三是不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标准,采用启动主体多元化、裁定即时化原则。明确对于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只要其确实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即使家暴行为尚未发生也应当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家庭暴力遏制在萌芽状态。四是弱化受害人举证责任,重视言辞证据,将婚姻家庭案件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五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对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实应主动审查,对认定家庭暴力的关键证据,应当依职权认真调查取证。六是积极探索和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由谁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


思考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部门联动。一是坚持以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基层组织的职责和任务。二是将反家暴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的考核考评范畴,从组织层面加大推进力度。三是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推进“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四是依托各类反家暴志愿者队伍、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的庇护所制度、引入专业机构和人员,为受害人提供综合性专业援助。


思考三:深化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一是继续加大普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综合运用各类宣传阵地,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将性别平等、反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普法宣传培训中,打破“家暴是家庭内部的事”“家丑不外扬”等错误观念。


思考四:适时出台、修订反家暴地方性法规、政策。通过十多年的执法实践,各地积累了不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适时加快本地条例立法进程,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区域性突出问题。


(作者系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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