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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追诉时效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14 来源:中国妇女报 阅读: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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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个问题变得复杂。中国政府针对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高发态势,自2020年起,在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度建设上明显加快了步伐,一系列预防和惩治措施陆续出台,最高法、最高检相继牵头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等多个规范性司法文件。

 今年5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强奸、猥亵犯罪做出修改的基础上,最高法、最高检又公布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的完善和“两高”对司法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规范要求,使得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置过程和审判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也在社会上取得良好的示范和宣法效果。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追诉时效涉及哪些问题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2020年,笔者主持了一个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专题调研。在调研中,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和妇女儿童保护组织、法援律师普遍反映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存在“五难一轻”问题,即发现难、立案难、定罪难、救助难、预防难和量刑轻。笔者仅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不能再立案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立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遗憾的是,很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要么只具备一个立案条件,要么两个立案条件都不具备,导致司法机关无法立案追诉。例如,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强奸、猥亵儿童犯罪,但是由于年代久远,证据灭失,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是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无法立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对前者,时过境迁,没有证据,人力难为,但是对于后者,如果立法对追诉时效做出适当调整,法律就可以让加害人为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最近媒体披露的一起案件就反映了追诉时效的问题。A自述在“约7年间即受害人B幼年时,多次对其实施猥亵犯罪”,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他“向B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种损失×元”。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他承认的猥亵儿童犯罪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A的犯罪行为没有及时被揭露的原因有三: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十分隐蔽,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难以察觉;二是被害人当时年幼无知,被加害人恐吓欺骗,难以及时揭露;三是被害人精神创伤严重,长期处于严重的精神抑郁状态,类似的问题在其他案件中也存在。本案被害人能在受侵害近20年后获得民事赔偿得益于民法典新增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倘若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同步发展,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上也进行相应调整,A就难逃法网。

 一些国家相关法律正在推进中

 其他国家在追究性侵儿童犯罪过程中也曾面临同样的问题,他们的解决办法是修改完善法律,延长或者取消性侵儿童犯罪的诉讼时效限制。

 例如韩国,2011年韩国国会以207票赞成、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了《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又称为《熔炉法》,得名于揭露发生在韩国光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性侵残疾儿童的电影《熔炉》),通过修改法律,在加重处罚性侵儿童犯罪的同时,取消了对特定受害人实施犯罪的追诉期。

 该法规定,对女性残疾人以及未满13周岁的女童实施性暴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可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废除了对女性残疾人、未满13周岁的女性实施强奸罪的追诉时效限制规定。

 目前,美国也有一些州修改了刑事法律或者儿童被害人法案,取消了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损害赔偿起诉的时效限制。佛蒙特州是第一个在2019年取消损害赔偿时效限制的州,缅因州是2021年,马里兰州在今年也取消了起诉的时效限制。密歇根州、罗得岛州和马萨诸塞州准备在今年夏天立法会议结束前采取修改法律的行动。随着美国各州越来越多地考虑废除对性侵害儿童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限制,有些州“立法机构也正在考虑放宽对儿童性侵犯的刑事指控的时效”,让更多的幸存者有机会通过诉讼揭露犯罪。犯罪只有被揭露,犯罪人受到法律制裁,正义才能降临。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随着新一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先后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两部法律均强调和增加了国家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应承担的国家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加了“政府保护”一章并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这些立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既是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要求,也彰显着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温度。

 很多案例表明,受侵害儿童内心十分重视和渴望司法机关将加害人绳之以法。加害人受到法律严惩能给受害儿童带来安全感,减轻其受害后的自我归责想法,舒缓内心痛苦。性侵犯罪给未成年人,尤其是大龄的未成年人带来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且影响长远。因此,最高法、最高检上月刚公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为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提是刑事诉讼成立,因此,目前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规定就成为卡住部分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堵点”。鉴于目前的刑事法律在犯罪追诉时效期规定上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是一样的,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下,站在受害儿童立场上,对合理设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时效期展开调研,在一定条件下,放宽或者针对特殊人群、特殊案件取消追诉时效期,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的规定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真切地体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终身追责”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巨大的震慑作用。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 张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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