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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最高检、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就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2-11-25 来源:最高检网站 阅读: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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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回答了记者提问。

1.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请问最高检对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何新部署新举措?

邱景辉: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部署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部署中特别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的高度认可和充分肯定,也承载着中央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包括妇女权益保障等更多领域更加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的更高期许和更重责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下一步,最高检要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用足用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的公益诉讼条款,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财产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回应社会关切,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特别是,要继续深化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研、专业支持等常态化联络机制,以此次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契机,同步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加强协作,高质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强化普法宣传,增强保护合力,为进一步推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立法完善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践样本。

2.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监督办案,并列举了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请问在贯彻执行中如何理解和把握?

邱景辉:此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列举的方式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这在有关检察公益诉讼的单行法中创新了立法模式。下一步,最高检将专门下发通知,就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一是正确认识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检作为此项重大改革措施的牵头单位,会同全国妇联在内的相关责任部门,将妇女权益保障作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重点领域,积极稳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取得阶段性成效。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彰显和肯定了公益诉讼检察的改革成效和制度优势,也是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是准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突出公益诉讼办案重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规定了五类侵害妇女权益的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主要涉及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等违法情形作为办案重点,加强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各级检察机关要对照法律认真学习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掌握监督要领和办案技巧,并结合实际学以致用。同时,充分理解适用兜底条款,围绕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等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积极稳妥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指导各级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激活现有的反家暴治理机制。对不履行报告、告诫、救助、保护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三是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妇联组织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合力。不断深化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共同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对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并衔接落实多元帮扶;及时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协调实施心理治疗。联合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和公益诉讼法治宣传,积极营造妇女权益保障的良好法治环境。

3.近年来,全国妇联与最高检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协同合作,取得积极进展。请问,这次全国妇联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什么样的背景?

李岳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坚定的国家意志,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作为治国理政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持续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妇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与最高检加强沟通协作,多次共同研究讨论,将积极稳妥办理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作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重要领域和环节。2019年12月,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通知》发布后,各地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加强合作,协调联动,截至目前,共有24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建立合作机制或者出台相关文件,并办理了一批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得到了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广大妇女群众的高度认可和广泛支持。

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国上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时刻,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久,全国妇联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党政主导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延伸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工作内容,破解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重难点问题的阶段性成果,也将发挥引领示范效应,推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等共同营造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

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将农村妇女土地、妇女平等就业等作为公益诉讼的重点,请谈谈对这个重要制度设计的认识,妇联组织如何在该项制度落实中发挥作用?

李岳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有利于突破个体诉讼的局限性,解决侵犯妇女权益问题系统性、顽固性、普遍性问题,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整体水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已逐步确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多个政策文件,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并且规定对于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些列举的问题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之处,而各地通过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成效显著。例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公益诉讼案,一件个案不仅解决了两名外嫁女信访30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而且推动了区域内同类问题的治理;再如,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涉及妇炎洁产品广告贬损妇女人格问题,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查处涉案企业并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实现了以点带面、全面监督的效果。

除了法律列举的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外,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也可以纳入公益诉讼之中,比如家庭暴力。实践中,各地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开展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明确提出,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与县妇联联合开展“消除对妇女暴力 维护妇女权益”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此次发布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有两例涉及家庭暴力,其中一例就是宝应县检察院针对智力残疾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医疗机构未履行发现报告义务、行政机关监管缺失等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通过发布反家暴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开展反家暴公益诉讼的职责,同时,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针对相关部门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情形,通过督促积极履职,保障家暴受害妇女合法权益。

下一步,全国妇联将聚焦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内容,大力宣传本次修法的重大意义、重要制度、修法亮点,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氛围,引导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我们将加强与最高检合作,不断健全保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特别是配合最高检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指导地方妇联加强与检察机关合作,建立健全有关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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