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关于反映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问题。经了解核实,1995年宿县地区耕地承包合同书副本显示承包方为李玉花、常德胜两人,共计5口人,承包面积9.52亩。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中“确地到户”的规定,当地村委会以家庭而非户口为单位进行材料登记,当时您与儿子常德胜共同居住,视为同一家庭。由于您年事已高,遂以常德胜作为家庭代表进行确权登记,但2015年褚兰镇土地确权资料未显示具体5人名字。褚兰镇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10月和11月多次与王红梅和常德胜联系,需要你们提供土地确权证,但王红梅表示不方便回来,常德胜电话接通无人回应,褚兰镇未能完成确认工作。希望你们积极配合,带上土地确权证到镇政府,当面沟通处理此事。 2、关于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经与常德胜沟通,若王红梅因生活困难无法赡养,可以将您送回褚兰,由常德胜赡养。 3、关于反映镇村干部谢结树及签证负责人杨洪与常德胜签订的合同没有让您签字的问题。因您年事已高,遂当时以常德胜为家庭代表进行确权登记。如认为工作人员谢结树、杨洪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确有违纪问题,可带相关材料证据到褚兰镇纪委反映。